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 陳文明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芳和 等4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其他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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