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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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91號原告 蔡坤整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慶順 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繼承人林慶順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依此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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