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174號
原告 陳庭尉
被告 陳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3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2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