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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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174號

原告 陳庭尉

被告 陳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3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2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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