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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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五號
原告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原告與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JointVenture)又名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為營造聯合承攬、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玖仟玖佰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