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三0號
原告超順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 被告昕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軍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卷附兩造簽訂工程合約書第三十四條約定,系爭合約之爭議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