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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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3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24元│由聲請人預納。│├────────┼────────────┼──────────────────┤│土地測量費│1,600元│由聲請人預納。│├────────┼────────────┼──────────────────┤│土地測量費│2,62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4,844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秀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