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達
(在押)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90號、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達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建達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李太正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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