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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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弄1號號乙○○甲○○
5弄18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甲○○之傷害、毀損案件,及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乙○○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97年3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1件及撤回告訴狀2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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