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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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斗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北斗簡易庭民國96年度斗交簡字第18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金額逾新台幣50萬元,且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洪志賢
                法   官 施坤樹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鈴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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