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14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洪榕璞 即 洪美玲
田中 二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屏東市瑞光里二十六鄰田中二橫巷
四十四號,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