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523號
原   告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 律師
被   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董怡君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本院九十五年度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二年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湯文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