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32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下午2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