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32號聲請人 鄒佛德
鄒佛礎 鄒佛聰 鄒小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鄒美玉 之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