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4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4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輝陽│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7.88%│││55827││月20日起│││││元│││││├──┼───┼─────┼──────┼──────┼───────┤│002│新臺幣│簡輝陽│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30598││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輝陽│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827││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簡輝陽│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598││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8446號)
一、相對人簡輝陽於94年11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1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7.88%計息,詎料債務人簡輝陽繳納本息至100年5月1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5,82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簡輝陽於92年8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息,詎料債務人簡輝陽繳納本息至100年6月1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0,59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總約定書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二、帳務明細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