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蔡正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吉生 即 何忠雄 之繼承人、 何志強 即何忠雄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查有無被繼承人何忠雄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