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德萌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里○○○街000巷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建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誤發薪資新臺幣16,868元之計算式,並請分別列載各筆與實際出勤狀況不符之上班時間,及各相對應之發放薪水紀錄之釋明文件(需可看出期日、應發薪水及誤發薪水數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