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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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附民原告 呂秀英

附民被告 鄭乃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7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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