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1法定代理人 羅秀珍 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父親、丙○○法定代理人父親、丁○○法定代理人母親、戊○○法定代理人父親、己○○法定代理人母親之姓名及住所。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該起訴之程式於刑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狀並未表明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父親、丙○○法定代理人父親、丁○○法定代理人母親、戊○○法定代理人父親、己○○法定代理人母親之姓名及住所,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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