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