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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