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