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986號再抗告人 蔣志宏
林永聰 游明恆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基禎 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6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准相對人張基禎、 楊玉蘭 各對其假扣押之裁定提起再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惟其再抗告意旨係以:再抗告人蔣志宏於收到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前,即已將公司出資額轉讓予第三人,並無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無資力情形,且原法院未調查再抗告人處分財產之原因,逕認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原法院認定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原因之事實當否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前揭說明,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陳靜芬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