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9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周柏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狀所載之計算式中「實際經過月數」之具體年月份。
二、陳報債務人實際繳納金額為若干,並提出明細資料及計算式。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繳款之收件回執影本或電話催繳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