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9號原告 劉小筠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錦彰陸玖髮苑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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