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文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文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文彪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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