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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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30號上訴人 羅光隆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光振黃俊隆 即黃俊隆地政士事務所九江測量有限公司、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因111年度訴字第29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朱名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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