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及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青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僑企業有限公司劉達偉偉泰土木包工業古裕宏 即松山工業社因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承攬及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8萬2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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