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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