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9號原告日商.美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徐嶸文 律師 廖文慈 律師被告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 律師
陳鎮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6日所為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有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76423號專利證書所示「按壓開關」發明專利遭被告舉發,而該發明專利舉發案件是否成立,為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95年1月16日裁定命在該專利舉發案審理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發明專利舉發案件之審理業已終結確定,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7月25日之回函及所附之專利舉發審定書、訴願決定書等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予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李麗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