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96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日期轉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日期轉換■起至■日期轉換■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款■金額轉換■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日期轉換■,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日期轉換■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金額轉換■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