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 黃鏡容 被告 黃厚薰
陳菊子 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兼上監護人 黃千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3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然依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第二類登記謄本及兩造前成立之和解筆錄,本院無從認定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系爭房地最新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現值客觀參考資料(例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系爭房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