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84號原告 楊旆雯 被告 殷克剛
陳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