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 黃正榮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宇均 、 洪萩鈴 、 陳上德 、陳上德之父、陳上德之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查明起訴狀其中所載之被告陳上德,是否為 陳上則 之誤載,如是,應具狀更正起訴狀之該等相關被告之姓名。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