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8號上訴人 關黃幸 被上訴人 石正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