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代理人甲○○
乙○○相對人己○○○
壬○○丁○○戊○○辛○○癸○○丙○○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五百元││├──────┼───────────┼────────────────┤│一審郵費│一千八百五十六元│原繳一千九百二十元,退郵六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三百零六元│共九份,每份三十四元(聲請人委任││││二代理人,仍以送達一人計算費用)│├──────┼───────────┼────────────────┤│合計│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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