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三二號),本院員 林簡易庭 認應適用通常程序而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長壽香菸白色包裝參拾參條又肆包、長壽香菸黃色包裝參拾貳條又肆包、峰牌香菸貳拾壹條又參包、大衛杜夫香菸黑盒包裝壹佰零伍條、大衛杜夫香菸白盒包裝陸條又參包、SevenStars香菸捌拾肆條又陸包、七星香菸壹佰參拾玖條、SiherStorlet香菸貳拾柒條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十八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某段路旁,向二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台幣(下同)七萬三千元之代價購入未稅之長壽香菸白色包裝、長壽香菸黃色包裝、峰牌香菸、大衛杜夫黑盒包裝香菸、大衛杜夫白盒包裝香菸、SevenStars香菸、七星香菸、SiherStorlet香菸等私菸一批,於購入上開私菸後,明知長壽香菸、峰牌香菸、大衛杜夫香菸、SevenStars香菸、七星香菸係有商標註冊之香菸,竟即基於販賣私菸之犯意,於購入當日即一次販售予不詳姓名之人大衛杜夫及七星牌香菸約二、三十條。嗣於同年七月三日十五時三十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停於彰化縣福興鄉三和村舊濁水溪旁的土地公廟前欲販賣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長壽香菸白色包裝三十三條又四包、長壽香菸黃色包裝三十二條又四包(起訴書誤載為二十二條又四包)、峰牌香菸二十一條又三包、大衛杜夫香菸黑盒包裝一百零五條、大衛杜夫香菸白盒包裝六條又三包、SevenStars香菸八十四條又六包、七星香菸一百三十九條、SiherStorlet香菸二十七條等私菸。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員林簡易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而簽移本院。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審中坦承不諱。又上開扣得之香菸均為私菸,經分別送請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商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屬實,分別有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第JTZ0000000000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菸酒字第0九一00一五八六九號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九一年營字第一三二號函在卷可稽。另長壽香菸、峰牌香菸、大衛杜夫香菸、SevenStars香菸、七星香菸係有商標註冊之香菸,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一)智商0二六九字第九一0一0七三七八號函卷可按。此外,復有上開長壽香菸白色包裝三十三條又四包、長壽香菸黃色包裝三十二條又四包、峰牌香菸二十一條又三包、大衛杜夫香菸黑盒包裝一百零五條、大衛杜夫香菸白盒包裝六條又三包、SevenStars香菸八十四條又六包、七星香菸一百三十九條、SiherStorlet香菸二十七條等私菸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其所犯前開二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論處。爰酌審被告之品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處。又扣案之長壽香菸白色包裝三十三條又四包、長壽香菸黃色包裝三十二條又四包、峰牌香菸二十一條又三包、大衛杜夫香菸黑盒包裝一百零五條、大衛杜夫香菸白盒包裝六條又三包、SevenStars香菸八十四條又六包、七星香菸一百三十九條、SiherStorlet香菸二十七條等私菸,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沒收或沒入之。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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