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云通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俞云通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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