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張恩菱
陳定軒 被告 魏政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劉芝毓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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