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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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