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邱慧芬 被告 張明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8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毛彥程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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