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家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93號上訴人 施養瑞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 律師視同上訴人 施養全
施養祥 施秀妙 施秀媛 施秀娥 陳施秀雲 被上訴人 施養成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
張繼準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上訴人施養瑞就分割遺產部分雖減縮訴之聲明,但非全體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所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不生效力,就該聲明之減縮請共同為之,或考慮是否撤回該部分之上訴;另請上訴人於庭期時提出原審原證14-18之施再傳筆記、大事年紀等證物之原本;並請上訴人提出所主張施再傳借名登記於兩造名下及其前手為何人之全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上訴人就本事件之請求權基礎,請再予敘明),並指定於105年9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本次期日將訊問證人 王素華 ,被上訴人本人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王銘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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