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9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怡翎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9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251號、104年度偵字第47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審法院判決已於民國105年3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張怡翎(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69頁)。被告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5年3月2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且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可佐(見本院卷第3頁)。嗣經本院於105年6月27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於105年6月30日送達至被告居所雲林縣○○鎮○○路○○○巷○○號,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妹妹收受該裁定,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18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被告之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廖純卿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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