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蔡榮川 原告請求被告 黃俊智陳玉玲 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8,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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