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邱錦蓉 附民被告 郭韋成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林彥成法官邱奕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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