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式恩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式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惟琪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