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 律師
洪毓良 律師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97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3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3月26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