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其中編號一、二所犯搶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減刑後編號一、二與已減刑之編號三至二十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編號一、二部分,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已減刑之編號三至二十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附表: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