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認契約書所載,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40萬元,租期自95年10月1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共計36個月,租金總額為1,4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