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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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苡佃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2年度聲減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苡佃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周苡佃因於91年12月14日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472號(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229號),於92年7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贓物罪,其犯罪時間(91年12月14日),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侯廷昌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