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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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750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徐文彬